韩国时隔62年废除通奸罪 约5000人被赦免

发稿时间 2015-02-26 15:38
간통죄 62년 만에 폐지…헌재 "헌법에 위배"

26日下午,韩国宪法法院院长朴汉徹(中)对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当天,宪法法院9名法官中有7人认为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这也意味着韩国法院认为用法律来处罚通奸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韩联社图片


26日,韩国宪法法院对共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法院认为,国家用法律来处罚通奸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有关法律规定在宪法法院宣判后立即失效,这条规定在制定后时隔62年终被废除。

围绕通奸罪是否侵犯性自我决定权和私生活的问题,韩国社会一直争论不休,焦点不是“是否要废除”,而是“何时废除”。一些主张立即废除的女性团体认为,“在21世纪以‘过时的贞操观’来解决男女问题的思想太落后”;也有人认为通奸罪关系到家庭分裂及子女成长问题,应在完善监护权、抚养权等后再予以废除。

2007年10月,韩国知名女演员玉素利被丈夫以通奸罪起诉。玉素利随后向宪法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定通奸罪违宪。2008年10月,宪法法院9名法官投票结果为4票认为不违宪、5票认为违宪,没有满足可以做出违宪决定的票数(6票),因此做出通奸罪合乎宪法的判决。玉素利被判8个月监禁,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宪法法院的此次裁决,宪法法院2008年10月30日宣判有关规定合宪后因通奸嫌疑被起诉或被判刑的约5000人将不受法律制裁。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有配偶而通奸者和通奸对象,均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概念决定了这样的行为系当事人双方自愿,他们是秘密的,是自愿的发生性关系,并无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性自由是自由的组成部分,与谁发生关系,不与谁发生关系,都由本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所以学界才有“婚内强奸”的认定。在当事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立法者却认为他们之间的性行为构成犯罪,这无疑是对当事人性自由的极大的侵犯,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强制法律对社会公众自由处分内容的过度干涉。

但值得玩味的是,很多国家都将通奸定为犯罪行为,其中不乏“开放”的西方国家。比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罚金,这主要针对的就是通奸行为。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60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美国多个州也规定了通奸罪。

在中国,通奸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但并不意味着通奸在中国可以“畅行无阻”,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比如“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而在“强奸罪”的认定中,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 亚洲日报 》 所有作品受版权保护,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相关新闻
기사 이미지 확대 보기
닫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