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详细规定所得税过渡优惠

发稿时间 2008-01-08 18:02
        中国国务院最近发出通知,从2008年到2012年5年的期间内逐步过渡到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25%,第一年(2008年)对外国企业的税率调整为18%。
  通知说,自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执行,2009年按20%执行,2010年按22%执行,2011年按24%执行,2012年按25%执行;原执行24%的企业,2008年起按25%执行。
  自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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