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媒《每日经济》报道,韩国校村炸鸡总部对中国上海地区的加盟店使用“霸王”条款被告发。17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首尔事务所接到中国朝鲜族B某的投诉,B某称,从韩国校村炸鸡处拿到了特许经营权,但却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根据校村炸鸡与B某签订的合同,B某如果没有按时交付合同上规定的金额,每晚一天,就要多付1%的滞纳利息。校村炸鸡2015年与代言人续约,还要求B某分担4万美元的广告代言费用。
B某虽然在与校村炸鸡的合同中属于乙方,但其获得了特许经营权后,在当地又可以招揽新的加盟商,因此不算是加盟事业法保护的对象。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目前正在了解事实情况,并确定B某投诉的问题是否适用于韩国相关法律。
校村炸鸡相关人士称:“考虑到海外经营存在风险,就象征性地提高了滞纳利息,但实际上没有收过。”
近年来,韩国加盟业发展迅猛,但加盟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为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18日发布相关政策表示,因不道德行为受到社会指责,品牌形象受损的韩国加盟本部高管,需赔偿加盟商因此造成的损失。
但问题在于,加盟本部与海外加盟商签订的合约是否适用于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力或暗箱支配等问题,有法律可以处理,但如果仅仅只是不公正的待遇,则很难确定性质,也没有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