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退回中国大蒜 “退货通知”显示与化学品残留无关

发稿时间 2015-02-0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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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山东蒜农2200吨大蒜被韩国方面退回一事引起热议。有媒体发文称,出口大蒜被退回的真正原因是使用一氧化碳熏蒸消毒后的大蒜不符合韩国要求。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韩国方面出示的退货通知表明退货原因为大蒜斑麻点超标,并且熏蒸消毒使用的是二氧化碳,与一氧化碳无关。

除此之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时民仲裁员在看过记者提供的蒜农手中的信用证之后表示,信用证条款中对中方的要求非常苛刻,主动权全部都在韩方。

▲“退货通知”显示与化学品残留无关

根据本报报道,山东蒜农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2200吨大蒜,大蒜在发货前经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验货合格,但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量检查不合格,要求退回全部货物,这给山东蒜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蒜农无法接受货物被退回的理由,因此开始走上维权之路。

近日,有媒体发文称,大蒜被退回的原因是“兰陵县蒜农使用一氧化碳熏蒸消毒后的大蒜不符合韩国标准,被认为质量不合格”。该文还进一步表示,“众所周知,一氧化碳会导致中毒症状,如头痛、恶心、呕吐、疲劳、视网膜出血,甚至会损害心脏和中枢神经系统,对孕妇胎儿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还会有后遗症。”同时,该文还称“媒体报道中,对山东大蒜残毒、铅等重金属污染问题只字未提”。

对此,北青报记者致电蒜农王先生,并看到了王先生手中的退货通知。退货通知表明,韩国方面给出的退货理由是大蒜斑麻点超标,属于大蒜质量问题。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标书,韩国方面对质量部分的要求是:重缺点大蒜占所有大蒜的5%以下。重缺点指有病虫害、带伤、形状不良及发霉、腐烂的。2014年12月中旬,货物在到达韩国港口之后,韩国农管所对大蒜进行质量检验,随后认为大蒜斑麻点超标,将其归为重缺点大蒜超标的情况,因此要求退回全部货物。随后蒜农找到韩国当地一家有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大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但韩国方面依然坚持退回全部货物。

除此之外,王先生表示,在中标之后,备货的全部过程均严格按照韩国方面的要求进行,并有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人员全程在场监督,包括大蒜熏蒸消毒和低温杀虫等过程,之后再由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验货并打上流通公社专用签封后,才进行了发货运输。因此,不可能存在一氧化碳残毒这种情况。

▲专家称韩方开出的打款条件对蒜农不公平

北青报记者致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时民仲裁员,并提供了蒜农手中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开给受益人(也就是出口方)的付款保证,只要蒜农方面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保证付款。李时民表示,信用证相当于是合同内容的一个付款附件。

李时民在看过韩方给蒜农的信用证之后表示,信用证上面的规定太苛刻,主动权都在韩方。根据信用证规定,货物在到达韩国港口后,要依次通过韩国国家食品安全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韩国农林部的植物病虫检验,之后是韩国农管所的质量规格检验,三次检验全部通过之后,还需要进口商也就是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再次进行验货,才可以完成全部检验过程。

同时,根据信用证规定,在前三项政府验货完成之后,韩国方面向银行出具一份文件表明可以打款,蒜农才可以获得90%的货款。

根据国际贸易通行做法,应该是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而不应该是买方进行验货。按照信用证规定,买方进行验货,合格之后才打款,这一规定对蒜农很不公平,全部主动权都在韩国方面。

▲“退蒜”暴露哪些问题?

针对这一事件,李时民仲裁员表示,解决这一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以合同内容为协调纠纷的根据。同时,蒜农应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来进行调解仲裁,例如,可通过12335商务部一站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寻求官方帮助。

除此之外,李时民也表示,农产品对外贸易中,农民一方受法律知识、外贸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导致接受不公平条款等情况时有发生,为农民造成损失。就此次山东大蒜被退回事件而言,为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当地政府和银行都应该提高服务意识,起到帮助农民防控对外贸易风险的作用。

此次大蒜被退回事件中凸显的另一个问题是银行的服务意识问题。作为信用证通知行,银行在接到韩国方面的信用证之后,根据银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直接意识到信用证上的不平等问题。对此,银行应该提醒企业注意,及时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银行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对企业在外贸交易中的风险防范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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